今日,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太原矿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宁维泉、宁振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核查,太原矿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矿电气,832347)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存在股份代持。
其中,2015年8月至2018年9月,太矿电气股东秦丽霞通过定向增发和二级市场交易多次为他人代持股份,合计代持287.70万股,占总股本的6.89%,其中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宁维泉代持股份127.70万股。
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太矿电气董事、副总经理宁振兵通过定向增发和二级市场交易多次为他人代持股份,合计持股110.70万股,占总股本的2.47%,其中为宁维泉代持股份49.70万股。
对于上述代持行为,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宁维泉,董事、副总经理宁振兵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宁维泉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宁维泉、宁振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秦丽霞、宁振兵两人为宁维泉合计代持股份177.40万股。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太原矿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前身为太原矿机电气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于2015年5月7日挂牌新三板,股票简称:太矿电气,股票代码:832347,主办券商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太矿电气年报显示,宁维泉持有公司272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00%,系公司的相对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太原矿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宁维泉、宁振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太原矿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宁维泉、宁振兵:
经核查,太原矿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矿电气、公司)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存在股份代持,其中:
2015年8月至2018年9月,太矿电气股东秦丽霞通过定向增发和二级市场交易多次为他人代持股份,合计代持2,877,000股,占总股本的6.89%,其中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宁维泉代持股份1,277,000股。
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太矿电气董事、副总经理宁振兵通过定向增发和二级市场交易多次为他人代持股份,合计持股1,107,000股,占总股本的2.47%,其中为宁维泉代持股份497,000股。
对于上述代持行为,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宁维泉,董事、副总经理宁振兵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宁维泉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宁维泉、宁振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重视上述违规问题并吸取教训,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6月14日